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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安赢16号E类

12个月

产品期限

房地产

投资领域

严格配比,3000万配一个小额

大小配比

安全评级

认购金额(万) 预期收益
100万 ≤ X < 300万 8.5%
300万 ≤ X < 600万 9.1%
600万 ≤ X 9.3%
【发行进度】 2018年11月9日更新:本期第7期,本期规模不限,进款中,已预约3500万,打款次日封账成立,有下期。(打款前需提供身份证号预约,需双录)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安信信托-安赢16号深圳东门城市更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发行机构 安信信托
产品状态 在售
投资领域 房地产
产品期限 12 个月
募集规模 1.5亿元
付息方式 到期付息
投资区域 广东省 深圳市
大小配比 严格配比,3000万配一个小额
本期起售日 2018-08-14
收益类型 非保本固定收益
抵/质押率 --
补充说明

项目收益为税后。

融资方是谁?
深圳市宝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新华城有限公司
资金用途是什么?
向项目公司增资并向其提供股东借款,由项目公司用于项目的城市更新流程,以获取投资收益。
还款来源有哪些?

项目公司增资并向其提供股东借款,由项目公司用于项目的城市更新流程,以获取投资收益。

风控措施有哪些?

1、项目公司股权质押:约定除信托计划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外,宝超投资及新华城公司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需质押至安信信托名下,为项目公司到期足额归还安信信托股东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土地和房产抵押:深圳市建东物业管理公司以其持有的永新大厦 6515.25 平方米物业为安信信托对项目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城市更新流程实施过程中,如相关政府部门要求解除房产抵押,安信信托将配合解除房产抵押;城市更新流程完成后,若取得新的土地证后需抵押给安信信托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项目公司后续因申请银行贷款需要,安信信托可以解除土地抵押,在贷款银行允许情况下,安信信托有权选择成为上述财产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且贷款资金可用于归还信托本益和本项目城市更新。
3、债权劣后承诺:宝超投资和新华城公司承诺对项目公司的所有债权投入均劣后于信托计划受偿。并约定其投入的股东借款委托我司设立财产权信托,确保该部分资金劣后于本信托计划受偿。
4、交易对手保证担保:宝超投资、新华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唐宝文及其配偶为项目公司到期足额归还安信信托股东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信托本益补足:宝超投资和新华城公司对信托受益权的投资本金、受益人的预期收益、信托管理费、超额信托报酬及有关信托费用承担全额补足义务;唐宝文及其配偶和项目公司对上述补足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主动管理:安信信托向项目公司派出董事(须占董事会五分之三席位)、投资监管员,按照《安信信托房地产投资类信托项目后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从董事会、财务、印章、人员等多个层面对项目公司进行主动管理,确保项目公司有序经营,实现既定的信托目的。
7、最低资金余额要求:为了缓释项目流动性风险,在信托计划到期前第 60 天、第 30 天,项目公司监管账户货币资金累计不得低于投资本金(包含股权及债权)的 30%、60%。宝超投资、新华城公司及唐宝文及其配偶对于上述资金缺口承担补足义务。

项目亮点有哪些?

1、地块优势:本项目地处深圳东门商圈,是商铺及客流的核心地段,有极强的商业群聚效应;同时具有深圳地铁1、3号线直接接驳,交通方便。
2、保证担保:宝超投资、新华城及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抵押及质押:宝超投资及新华城公司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需质押给安信,深圳市建东物业管理公司以其持有的永新大厦部分物业提供抵押担保。
4、债权劣后承诺:合作方宝超投资、新华城承诺对项目公司的所有债权投入均劣后于信托计划受偿。
5、信托主动管理:AA+信托,银监会监管评级最高级,上交所唯一信托公司,国内市值最高信托公司。

募集账号是什么?

【账户名】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8110201412500761080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备 注】XX认购安信安赢16号E类XX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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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只向特定投资者展示私募基金和信托资管产品信息,请您阅读并确认:

信托产品合格投资者: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 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 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 3 年 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 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 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 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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